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2022-03-10 13:54

 

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 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 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 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 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呢?

答:《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一一股东资格, 是否可以由多人分别继承?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 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剖, 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取得, 而且包括了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 否则, 如果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 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继承人为多数时, 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 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 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 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 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过,《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 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摘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2021. 8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