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案(冯律师案例)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浙江省象山县人。
辩护人冯军,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在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方某利用其担任象山某公司业务员期间向多家酒店客户收取酒水款的便利,私自截留上述客户共计人民币 1097210.8元的酒水款并用于赌博及个人和家庭支出。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构成挪用资金罪。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方某边截留酒水款边归还,且自动与单位对账,与单位达成了还款计划,没有占有不还的故意,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2. 被告人方某实施犯罪后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 案发前被告人方某已经归还单位的10万元应从总额中扣除。
4.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积极退赔象山某公司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身为象山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某实施犯罪后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釆纳。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积极退赔象山某公司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尚未退赔的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继续追缴。
判决:被告人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