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例(冯律师案例)
案号:(2018)浙0225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象山县人。
辩护人:冯军,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刘某谎称在从事经营海鲜大礼包生意,要求陈某、何某某、陈某某参与投资共同经营,三人信以为真陆续打款给被告人刘某合计1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赌博及归还自身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釆纳。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尚未退赔部分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