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的法律后果

2018-01-19 12:58

 

     案情简介:2000年,A向B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期2年。2006年,B公司向A发出“贷款对账签证单”,明确载述所欠贷款余额,A在该对账单尾部签署“通知收到”字样并署名。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所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继续履行债务。本案B公司2006年向A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A在该对账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收到该对账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既不能将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理解为就是前述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亦不能把双方当事人发出和签收该对账单的行为视为对原债权债务的履行重新达成了协议,故本案应认定B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实务要点: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对账单上签署“收到”的字样,表明债务人已收到该对账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