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完全继承父母财产
小甲是独生女儿,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留下一套学区房,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甲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甲也已成家,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给女儿上学用。小甲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表示,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甲办过户手续。小甲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才能办理。
小甲来到公证处,公证处的人说让她把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才能办理公证。因为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甲这种情况下独生子女继承父母财产是很尴尬的一件事,独生子女确实不一定能全额拿到父母的房产。
如:如果父亲去世了,爷爷奶奶还在世,那么除了独生子女本人之外,妈妈、爷爷奶奶都有继承权。如果妈妈再去世,那么应该是妈妈继承的这一份财产还有姥姥姥爷可以继承,而如果在财产还没有处分的时候,姥姥姥爷又去世了,可能姨或者舅就有了继承姥姥姥爷财产的权利了。同理,如果是爷爷奶奶那边出现这种情况,叔伯姑姑们就有了继承的权利,也就是说这一个房子可能会分N份。
尽管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公证了,但是遗产继承的顺序并没有改变,如果没有遗嘱,想要单独继承房产仍是需要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因此,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有三种路径:一是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二是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三是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如果父母有遗嘱,遗嘱明确财产是留给自己的孩子,属于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单独享有。那么独生子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可能拿到全部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