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8-01-24 15:06

 

被告人王某某 张某某、屠某某
王某某的辩护人:冯军,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农业部公布《关 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规定北纬35度至北纬26度 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的休渔时间为5月1曰12时至9月 16日12时。2017年3月1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2017 年浙江省海洋禁渔休渔通告》,规定拖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 捞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曰12时至9月16曰12时,海洋与渔业局将上述通告内容在涂茨镇、鹤浦镇等地予以公开通告告知。
    2017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屠某某明知是禁渔期期间仍雇佣船工董xx、许xx、吴xx而驾驶“浙00xxx号”渔船至东经125度26分、北纬28度23分附近海 域,釆用单船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使用实际网目尺寸为17 - 19mm的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禁用拖网进行非 法捕捞。
    2017年9月5日9时许,中国渔政33205号执法船在东经 125度26分、北纬28度23分附近海域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黄圣 杰、屠某某等人驾驶的“浙xxxx号”渔船涉嫌非法捕捞。 后中国渔政33205号执法船登临“浙xxxx号”渔船执法检 查,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屠某某等人,并从该渔船 上查获非法捕捞获得的渔获物759.9公斤及禁用的拖网网具2 顶。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 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xx、许xx、吴xx的证言、案件移 送书、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查封(扣押〕决定书、现 场勘验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清点笔录、清点照片、最小网 目尺寸测量报告、网具鉴定报告告知书、经纬度照片、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 告》、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7年浙江省海洋禁渔休渔的通告》、通告公示 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屠某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釆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屠某某到案后能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屠某某的共同违法所得 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6月 6曰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6月 6日止。)
    三、被告人屠某某犯非法捕捞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6月 6曰止。)
    四、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屠某某的共同违法所得渔获物予以追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禁用拖网网具2顶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其中渔获物751.9公斤及禁用拖网网具2顶均由原扣押机关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直接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