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骗”汽车租赁案
案情摘要: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多次以本人或他人名义从2家租车公司租赁12辆车辆,先后将该12辆车辆抵押给王某甲等人用于借款,并将抵押车辆所得部分款项用于后续租赁车辆的押金和租金。2011年5月起,租车公司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王某,被其抵押的12辆车均未追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用以抵押借款的12辆车总价值为84408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裁判理由:首先,从客观上看,被告人王某在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虽然使用了真实姓名和证件,但其在租赁时隐瞒将车辆用于抵押解款的真实意图,提供证件、支付租金是为了骗取租赁公司的信任,使租赁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或继续签订合同并交付汽车,并且其在收到租赁公司交付的汽车后用于抵押借款后逃匿;其次,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在无力归还租赁汽车后逃匿,使租赁公司无法寻找其下落,没有实际履约,且不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可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从侵犯的客体看,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给租赁公司的财产造成损失,侵犯了租赁公司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汽车租赁的市场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