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坠落砸伤行人,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17-10-15 19:04

 

 

       2014426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吴某普庆路由北向南步行至普庆路15号营业房门前时,该营业房上悬挂广告牌突然坠落,吴某躲避不及被砸伤。原告吴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9953.11元。肇事广告牌所有者为顾某,其将房屋出租给杨某、刘某。原告吴某与三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遂以三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广告牌作为一种悬挂物,其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案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顾某虽系案涉广告牌的所有权人,但损害发生时广告牌已不在其支配之下,而是由被告杨某、刘某实际支配。被告杨某、刘某作为广告牌的实际支配人,享有广告牌带来的利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相反,其在承租房屋后未再对广告牌进行过检查,明显属于维护和管理,故认定杨某、刘某有过错,应对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杨某、刘某共同赔偿原告吴某的相关损失并驳回原告吴某对顾某的诉讼请求。